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8215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人教函〔2024〕243号 |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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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要求,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学时规定,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本次申报需提供任现职以来或近3年(2021-2023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继续教育学时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s://zjjx.rlsbt.zj.gov.cn/)进行登记,数据可自行同步到职称申报系统。委托我厅评审的省级有关单位应及时完成与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导入工作。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工程师人员的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规范部分赋分项目内容。论文著作和专利项的分值权重等继续按照省建设厅浙建人教函〔2023〕174号文件规定执行。评分表总分为140分,自评申报的规定分值为100分。 (六)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仅有本单位证明不属于有效完整佐证材料。 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中评委。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规定分值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所在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厅属中评委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3。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可适当放宽。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不需再提交纸质论文代表作),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 1.自评申报的; 2.转评的; 3.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4.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情形。 (五)公示要求。各中评委要以一定方式及时发布评审前和评审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我厅正式发文公布。 (六)严格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规范真实。佐证材料需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2.在管理系统增加工程项目业绩的查询功能,可根据项目名称查询工程业绩相关情况,对项目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客观评价,辅助评审专家进行客观评价,以利于评委办对疑似造假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七)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网上个人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至7月1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23日,非厅属单位需要委托我厅评审的,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评审委托书。厅属中评委评审会议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在召开评审会议前7天,将要求召开评审会的函及《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花名册》报厅职改办审核。 六、凯发官网首页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海挺,联系电话:0571-89985221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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